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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关联公司轮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如何计算工作年限? 环球微头条

中工网 | 2023-05-16 07:50:35


(资料图片)

常律师:

您好!

我2010年入职一家汽修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合同期满后,我继续留在该公司工作。但是,签订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公司名称变更为原公司的子公司。随后,我又与其他关联公司签订3次劳动合同。现在,公司将我辞退。

请问:我主张赔偿金时,我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二)通过设立关联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根据上述规定,尽管您多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对方为不同的公司,但由于您所在的公司存在通过设立关联用人单位交替变换名称与您签署合同的行为,因此,在计算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时,您的工作年限需连续计算,即从2010年开始计算。

(劳动午报常律师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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